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科学发展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科学发展

张秉福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系,山东 泰安 271021)

提 要: 合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和趋势,从而使越来越多的非遗项目在深刻复杂的社会变迁中走出了生存困境,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目前我国非遗产业化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产业化过程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应当全面实施非遗资源产业化适宜性评估,切实搞好产业化开发中的非遗保护,深入发掘非遗现代经济价值,借助高新技术创新非遗产品,打造高效完整的非遗产业链,构建文化产业对非遗的反哺机制,培养高素质的非遗产业化人才队伍,完善非遗产业化的政府规制职能。

关 键 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公共文化资源;适宜性评估;非遗产业链;生态文化

一、引 言

人类创造的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的产物,都是服务于社会生活,并随之而发展演变的。现代社会生活在不断变迁,产生于农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原生语境不可能得到大规模保留。而要让数量庞大的非遗项目全都依靠政府投入加以保护和传承,显然也是不现实的、难以为继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非遗而言,若不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必然随着现代化、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而无法延续活态传承。然而,作为人类文明的活化石,非遗又有着巨大的开发利用价值,非遗的许多类别都可以适当实行产业化而与文化产业有机结合、互动发展。文化产业是利用文化资源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产业,而非遗是极其丰富而宝贵的文化资源。非遗产业化就是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即利用非遗资源发展文化产业[1]。所以,在有效保护非遗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产业化开发,既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非遗融入现代社会生活而实现可持续性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大多数非遗资源可以通过产业化途径生发出全新而又不失自身传统神韵和精神内核的文化产品,通过市场运作加以传播,形成由非遗走向市场、再由市场反哺非遗的良性循环发展模式。换言之,非遗与文化产业具有内生互动性,非遗保护传承与文化产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文化产业能够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及合理创新,而非遗则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意资源和素材。非遗产业化将非遗的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结合起来,使非遗保护主体由单一变为多元,保护方式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形成非遗与文化产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20世纪中叶以来,非遗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及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希腊、英、法、意、日、韩等国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的同时,也在非遗开发利用上取得了很大成就。实际上,合理推进非遗产业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和趋势,从而使越来越多的非遗项目在深刻复杂的社会变迁中走出了生存困境,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我国非遗的数量和质量均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极为广阔的背景和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我国非遗产业化发展较快,初步凸显了非遗的现代经济价值,促进了文化产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和优化升级,也促进了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从“东北二人转”发展起来的本山传媒和从云南民族民间舞出来的《云南印象》,就是国内较为成功的非遗产业化开发案例。

在当前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大力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不仅能够将非遗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加快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而且有助于更好地推进非遗分类保护,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新路子,营造良性循环的非遗活态传承文化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化解产业化对非遗的消极影响,调动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丰富非遗的表现形式和传播载体,培育非遗受众市场,拓展非遗生存发展空间,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产业化条件下非遗的适应性、影响力及物质基础,提高国民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信心。

然而,总体看来,目前我国非遗产业化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产业化过程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非遗产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较低,多数非遗经济实体呈现“散、小、弱、差”状况,以及重开发轻保护,导致非遗资源受到某些破坏等。这种状况,既影响非遗的保护和弘扬,也影响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提升非遗产业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二、非遗产业化的基础

(一)非遗资源产业化的适宜性评估

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使任何非遗资源都可能变成商品和赚钱的对象。虽然多数非遗可以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但确实有些非遗项目不适宜实行产业化经营。过度的商业开发和不当的产业运作,会对非遗保护传承产生种种负面效应。因此,要促进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首先必须对非遗资源产业化开发的适宜性进行具体评估,合理界定非遗产业化的对象和范围。

某种非遗能否实行产业化开发,主要取决于其性质和生存方式。总的来说,非遗可分为宜产型和非宜产型两大类。宜产型非遗是指适宜通过产业化途径和手段来保护和传承的非遗,非宜产型非遗则反之[2]。从性质上讲,宜产型非遗具有经营性,而非宜产型非遗具有公益性。所谓非遗产业化,实际上是指对宜产型非遗的产业化开发和利用。当然,凡事皆宜适度,这种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即便是非宜产型非遗,其中的某些元素也是可以被适当开发利用的。

在非遗产业化开发进入实际运作之前,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各方对非遗资源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审视和全面评估,逐一分析和研究非遗项目的具体特点,论证和判定其宜产性(即是否宜产及宜产程度),以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非遗资源宜产性评估既要切实遵循产业化的一般规律,追求非遗市场价值和参与开发各方的经济利益,又要充分考虑非遗的公共文化资源属性,确保非遗的社会效益和有效保护。换言之,评估应当寻求和体现非遗保护与开发及利益相关各方的权益均衡。

为最大限度地反映非遗资源产业化开发比较优势之大小,可根据非遗项目的品相要素(濒危度、稀缺度、典型度、传承度)、内容要素(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经济要素(使用价值、品牌价值、产权价值、预期效益、开发前景)、保障要素(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投资环境)这四个方面的情况[3],综合进行非遗项目的宜产性评估和分类。评估过程要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能定量评估的指标必须给出量化结果,为非遗产业化提供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

在科学评估和分类的基础上,要坚持两条腿走路,对宜产型非遗保护和非宜产型非遗保护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就是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非遗的性质不同,所采取的保护方式和措施也应不同。对于远离现代生活、无市场生存能力的非宜产型非遗,应由政府承担保护职责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施严格保护,按照该非遗原有的方式传承和发展,尽力维护其历史文化价值,优化其生存发展环境。而对于仍有市场需求、特别是潜在经济价值较高的宜产型非遗,则应在正确指导、科学规划和有效监管之下,借助市场力量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并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和促进保护,从而实现保护与开发的协调和双赢。因为市场是宜产型非遗生存的土壤、发展的平台,越有市场的非遗,就越有生命力。这种宜产型非遗保护与非宜产型非遗保护同时并举、分别实施的做法,充分考虑和照顾了两类非遗的不同特点,既可以使非宜产型非遗得到更为精心的针对性保护,又为宜产型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创设了更为宽松适宜的环境,是非遗保护的有效方式和路径。当然,无论针对何种非遗,无论保护还是开发,都要尊重非遗传承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各方尤其是非遗传承人及当地民众的主体意识和介入热情。

(二)产业化开发中的非遗保护

只有充分体现非遗的传统神韵、精神内涵与核心价值,非遗产品才能吸引更多喜欢异质文化的现代消费者;只有非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非遗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无形性与活态流变性特征,使非遗成为最容易因破坏性开发而导致消亡或流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而且,不当开发对非遗造成的破坏往往是不可逆转、无法补救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非遗工作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从而对非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对非遗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探索出非遗保护传承与文化产业发展并行不悖、互动双赢的成功经验和路子。而建立产业化开发中的非遗保护长效机制,始终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是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的必要基础和重要体现。

非遗产业化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益为代价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任何开发利用行为都应当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至少不能对其起破坏作用,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当保护非遗与发展文化产业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必须把保护非遗放在优先位置。为实施对非遗资源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保护,维持非遗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政府应当系统制定和执行具有较强针对性的非遗分类保护规范及具体要求,对非遗专业性保护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对产业化中各种可能影响或改变非遗文化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预测和监管,确保开发利用合理有序,防止开发商的短期利益行为,杜绝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尤其要避免价值性、濒危性、独特性比较突出的非遗项目遭到扭曲和异化。在非遗开发整个过程中,政府、传承人、开发商、传媒、学者、当地民众、消费者等有关各方,都应以适当方式关注和参与非遗保护事业,形成非遗保护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机制,鼓励和扶持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自觉履行传承责任和义务。由于非遗传承大多是以口耳相传、师徒相授形式存在的民间行为,因而必须把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当地社区基层,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产业化条件下非遗传承保护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对于非遗保护而言,公权管理上的抢救、扶持、弘扬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私权保护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产业化开发中。因此,应当建立非遗公权管理与私权保护相结合的制度。要在法律层面以适当方式赋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私权主体地位。要加强非遗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非遗衍生产品纳入保护范围,并根据非遗产品的具体属性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如非遗传承与开发中创作出的文艺新作品具有私人产品性质,应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为提高非遗原产地的知名度以促进地方文化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可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及商标注册制度[4]。

三、非遗产业化推进机制的构建

(一)非遗现代经济价值的发掘

从根本上说,加强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开发非遗,就是要积极挖掘利用非遗在现代生产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价值,让其继续或重新服务于社会发展,并以此带动和激励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可持续性的合理开发利用,本身就是保护非遗的最佳方式和途径。要加强对老一代传承人技艺的发掘和整理,建立档案,健全资料,以便研究和集成,为非遗产业化提供丰富而宝贵的原真性资料和素材。政府要为非遗开发营造更为宽松有利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在非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深入研究非遗的文化底蕴和丰富内涵,挖掘非遗的现代经济价值和有效市场需求,合理开发利用那些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优势的非遗项目,提高非遗产业化程度,培育和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和文化精品,化非遗资源优势为文化产业强势。参与非遗产业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丰富自身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和市场价值。

非遗本是其传承人的谋生手段,所以在深挖非遗经济价值、推进非遗产业化发展整个过程中,都要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的积极作用,让传承人深度参与非遗开发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在保留文化命脉和不改变文化基因的同时,根据时代特点、社会需要和受众偏好,合理变革传承方式,创新传承产品。这样的运营模式,能使产业化开发较好地契合非遗的基本文化内涵及传承人的主体意愿和切身利益,从而促进非遗传承与产品创新的有机结合和良性循环。

(二)高新技术在非遗产品创新中的运用

非遗产业化,主要并非针对非遗制作技艺,而是其实物载体,即非遗产品。我国很多地区都有丰富的非遗资源,也有很多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非遗产品,然而,如今这些非遗产品却大多处于少有人问津的尴尬境地。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传统非遗产品的呆板形态和单一品种与现代大多数消费者的审美趣味、消费心理之间存在较大落差[5]。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借助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和创新非遗产品,既有利于促进非遗产品形态的现代转换,使其重获新生,又可以满足当代消费者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所以,要在非遗产品的创意研发中真正做到会通古今、融冶新旧,就应当将非遗的传统文化意蕴与产品的现代科技打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生产、表现和传播非遗产品,通过提升非遗产品的科技含量来加大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增强其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要通过创意和现代科技手段对非遗传统工艺进行合理改进和革新,将传统手工生产方式与现代机器生产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多样性的非遗资源开发和提供多元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赋予这些产品和服务新的内涵和价值,以日益丰富和不断更新的形态、品种、功能展现非遗产品的无穷魅力。一般而言,凡是不属于非遗核心技艺和核心价值的东西,都是可以在产业化开发中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进行适当调整和创新的。在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开发非遗资源过程中,还要适当吸纳其他优秀文化元素,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提高非遗产品附加值,增强非遗产业活力和适应性。要充分利用市场运作规律,将非遗、创意与科技紧密结合起来,拓宽非遗开发路径,丰富非遗开发方式,提高非遗开发效率,加快非遗开发步伐,因地制宜,因品而异,突出特色,放大优势,促进非遗产业由资源导向型向创意驱动型转化升级。只有这样,才能使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在非遗产品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也才能使非遗永葆青春,更好地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三)高效完整非遗产业链的打造

全球化条件下文化产业的竞争,已经由单一企业和产品的竞争,扩展到产业链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竞争[6]。非遗产品种类繁多且关联性较强,但目前多未形成规模化的有效供给和需求。因此,要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把非遗产业做大做强,必须改变分散、盲目、封闭、守旧的局面,按照“资源—资产(资本)—企业—产业”的发展思路,集聚和整合非遗项目各环节的资源要素,构建和发展具有特色文化品牌的非遗产业链,将非遗传统技艺与现代产业组织结为一体,将非遗实物产品与服务产品有机搭配,加强非遗产品与大众文化市场的对接和融合,有效提升非遗产业的规模效应和核心竞争力。

打造高效完整的非遗产业链,要遵循从项目整合到产业链整合的路径。首先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非遗项目进行整合。通过对相关系列非遗资源的有机整合,加强衍生产品的开发,打造非遗产业基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以丰富产品结构,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传播效力。进而对非遗产业链进行整合,构建包括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订单处理、仓储运输和经营销售等各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完善非遗产业结构,创造更多新的业态、产品和服务,促进非遗产业的集聚和拓展,使非遗的符号、理念和价值不断向关联产业渗透,实现整个非遗产业的成长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为整合优化非遗产业链,要对代表性非遗项目所在的文化生态区域进行统筹规划,探索建构集研发、生产、包装、仓储、培训、观摩、销售等功能于一体,旅游、餐饮、娱乐、演出、影视、会展、出版、服饰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非遗产业集聚区,提升产业关联度,扩张规模和效益[1]。要协调和理顺非遗产业链的上游研发、中游生产、下游销售的关系,通力合作,互促共赢。要以非遗为核心,以创意为主要手段,结合市场需求进行资源整合、平台搭建和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一次投入、多次产出的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创意将非遗的价值扩散开来,辐射到相关产业,形成系列生产能力,从而产生聚合效应,带动整个产业链的高效运转和升级完善,提高非遗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体系化水平。

应当注意的是,非遗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技艺、体育、游艺、杂技、医药及民俗、民间文学等诸多领域,内容极其丰富,形式多种多样,因而不能拘泥于某一种产业链模式,而要针对非遗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条件,采取适宜的开发路径和策略,分层次、分重点构建富有个性特色和发展活力的非遗产业链。

四、非遗产业化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文化产业反哺非遗机制的完善

只有保持非遗与文化产业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非遗资源能够永续利用。所以,在非遗产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之后,必须构建文化产业对非遗的反哺机制。

非遗提升了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价值,开发商理应将保护非遗上升为一种积极的自觉行为。非遗开发商要重视企业伦理建设,增强民族文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非遗保护的重大意义,自觉推动非遗传播,提高非遗知名度,培育非遗群众基础,加大对非遗保护传承的资金、技术支持,为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多做好事实事,将保护式开发与开发式保护结合起来,赋予非遗项目以新的活力和生命力,以产业化有效促进非遗的动态保护、传承和发展。要在企业层面建立多种形式的非遗开发与保护的主体互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如明确规定非遗企业必须保障传承人按照自己的方式对非遗项目进行传承,必须吸收一定比例的当地民众就业,必须从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非遗保护、传承及新产品研发,等等,以促进非遗企业及非遗产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构建科学完善的反哺机制,不能只依靠开发商和文化企业的社会公德和伦理自觉,政府也应当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奖惩措施,通过税收、财政及行政手段的适当组合,引导和鼓励非遗开发商将企业自身发展与非遗保护传承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非遗与文化产业的互利双赢。

(二)高素质非遗产业化人才队伍培养机制的完善

任何产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大批高素质人才,文化与经济交叉结合的非遗产业更是如此。目前我国非遗产业从业人数较少,总体素质不高,高层次人才紧缺,这是非遗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内在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培养高素质的非遗产业化人才队伍,是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方面,要培养壮大非遗传承人队伍。非遗是活态文化,而传承人是非遗最重要的活态载体。传承人的生产技能和艺术素养是非遗产品工艺水平和艺术价值的重要保证,直接影响非遗产业化的质量和效益。面对许多非遗项目传承人老化、流失甚至断代的严峻现实,必须大力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这既是保护传承非遗的客观需要,也是为开发非遗经济价值奠定良好基础。要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给予优秀传承人一定的政府津贴,同时要求其承担带徒授艺义务。要适当拓宽带徒授艺范围,让更多愿意学、有灵气的年轻人能够拜师学艺,使老艺人的技艺、经验得到有效传承光大。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培养除了沿袭传统的师徒制方式以外,还可办培训班招收学员,也可在一些中小学甚至大学开班授艺,从而将非遗传承的正式教育与非正式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由于非遗的发展是传承与创新的统一,所以新老艺人都要树立创新意识,在继承非遗精髓、保持传统风格的同时,不断改进提高,以使非遗体现时代内涵,增强艺术魅力,重新适应和融入现实生活,从而实现可持续性传承和发展。

另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非遗产业人才。非遗产业化要求以产业意识和眼光看待非遗、发展非遗,因而要培养大批既懂经济规律又懂文化规律、具备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才能的非遗产业人才,以产业人才促进产业发展。产业化条件下的非遗项目传承人,不仅要具备非遗产品制作技艺及相关文化素养,还必须适应产业化要求,甚至要引领产业化发展。所以,政府及非遗企业应组织和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参加文化企业管理和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切实增强其产业化意识和能力。除了引导非遗传承人主动走向市场,增强自我造血、自力更生能力之外,还要加紧培养大批爱非遗、懂经营、精策划、善管理、有科技水平、有现代眼光、理论与实践相融通的非遗产业各类人才。要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非遗产业人才具备开放意识和国际视野。要完善非遗产业人才激励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设立优秀人才奖励基金,以鼓励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创新创业。

(三)非遗产业化政府规制职能的完善

非遗的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均有赖于政府作用的适当发挥。所以,要促进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还必须创新和完善非遗产业化的政府规制职能。

一方面,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推进非遗产业化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此,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少行政干预,降低非遗产业的准入门槛,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强制。对于政府确应管理的各类事项,也要改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在资质认定、权益保护、政策优惠、监管措施等方面对各类非遗企业一视同仁,彻底废除各种歧视性规定,以促进和保障非遗产业市场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另一方面,适度的政府规制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所以,要从法律层面完善非遗产业化的治理体系,明确规定政府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的职能及其边界,防止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政府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标准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问责机制,完善非遗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舆论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破坏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非遗产业开发战略和发展规划,构筑非遗产业政府支持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杠杆的激励调节功能。同时,政府也要完善非遗产业监管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促进非遗产业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总之,应当努力寻求和维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的引导、服务和监管作用在非遗产业化中的最优组合,从而既克服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既增强竞争活力又实现规模经济,使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趋向均衡,实现非遗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统筹兼顾、动态平衡和协调推进。

五、结 语

当前要促进我国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不能仅从微观角度就事论事,一题一策,而必须系统看待,统筹安排,着力构建和完善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的机制与模式。

首先,构建和完善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机制,要尊重非遗和文化产业各自的运行发展规律,以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为前提,以合作各方互利共赢为目标,坚持市场运作、专家参与、政府扶持、社会监督、依法规制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构建机制、运作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限制,消解合作障碍和冲突,实现非遗对文化产业的渗透、助推、提升作用与文化产业对非遗保护、传承、传播及合理创新促进作用的良性互动和协同进化。

其次,发展模式是发展主体对收益与风险权衡的结果,是合作各方相互博弈的产物,因而应根据非遗和文化产业各自的类型、性质、特点及其内在联系,结合合作各方的发展需要、所处条件和比较优势,科学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品而异地选择、设计适当的非遗产业化科学发展具体模式,并随着合作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优化,力求在非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各方利益最大化与关系和谐化。

参考文献:

[1]胡妍妍.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问题探析[J].中州学刊,2015(8):87-89.

[2]杨亚庚,陈亮,陈文俊,等.论宜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J].河南社会科学,2014(1):118-122.

[3]刘梦梅.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的河南省创意产业开发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9-92.

[4]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J].海峡法学,2011(3):12-17.

[5]李志雄.创意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J].广西社会科学,2013(10):47-50.

[6]佟玉权,赵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产业化途径及评价体系[J].学术交流,2011(11):187-191.

责任编辑:胡雯君;校对:文雨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2016RKB01254)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秉福(1964—),男,江西武宁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教授。

中图分类号: C9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7)06-0244-05